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尹崇堯、耘采文創有限公司、劉慶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債 務 人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 ,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是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息請求之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3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4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5 10,295元 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6 35,382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7 8,768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