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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516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洪珮婷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1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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