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21號
- 原告
- 廖嘉裕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欣律師
- 被告
- 廖嘉明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而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然被告是否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原告前向被告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3號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告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就被告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為據,為免裁判兩歧,且經原告聲請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被告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99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