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 訴 人 楊靜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