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德
- 被告
- 蔡彥欣
- 被告
- 視同被告 林水成
- 被告
- 俞惟中
- 被告
-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8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