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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莊惠真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彥欣林水成俞惟中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蔡彥欣 視同被告 林水成 俞惟中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8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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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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