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王琡斐
- 債務人
-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偉
- 債務人
- 林立偉
- 債務人
- 王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伍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