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2104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代理人
- 陳幸慧
- 債務人
- 陳子晏即鑫瑀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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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