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卉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簡淑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3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相 對 人 卉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菁 相 對 人 簡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