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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康存真

原告
楊鳳芬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規定。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原告與被告楊建雄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用。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繼承人楊吳玉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58,291元。準此,爰依前揭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請求原告請求履行協議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遺產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地 176.31㎡ 1/4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111年3月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2萬1,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333,378元(計算式:121,000×176.31×1/4=5,333,378,元以下四捨五入)   5,333,378元 2 現金 新台幣300萬  1/4    750,000元 總價                                                      6,083,37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