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台琪
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583號
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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