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3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