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張沛瑩
被告
宋婷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8號,刑事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74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起,接續向原告佯稱可投資流當品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8月17日10時4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110年9月14日13時13分許匯款31萬元、110年12月6日13時20分許匯款85,000元至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合計匯款895,000元。嗣後被告僅償還原告15,000元。故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8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原告報案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50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可證(見偵查卷第45至65、73至80、179至180、125至128、174至176頁),且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偵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亦均坦承在卷,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746號刑事案件偵審全卷之電子卷證查閱屬實。又被告對原告系爭詐欺取財之刑事責任部分,已經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並處以有期徒刑,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3至24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被告系爭詐欺取財行為,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侵權行為,且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9日(見附民字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