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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毛崑山

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9,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僅黃台琪1人,上訴人併列黃依清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顯係有誤,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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