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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明潔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萬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3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7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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