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銘賢、錦誠技研有限公司、陳錦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銘賢 債 務 人 錦誠技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錦同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之一成計算,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