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5853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游雅君
- 債務人
- 黃秋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之薪資債權、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石郵局(設於嘉義縣東石鄉),該等執行標的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