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21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幸慧
債務人
陳子晏即鑫瑀商行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