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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6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勳蓉
債務人
周楷正即周芳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公司之股息、股利債權,而債務人目前於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上開債權,該公司均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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