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民泰、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李逸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相 對 人 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