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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鍾啟榮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鴻正黃金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啟榮 相 對 人 陳鴻正 黃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8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債券壹張,並以鈞 院108年度存字第18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 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北地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為之,本院僅為提存法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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