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9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啟榮
相 對 人
陳鴻正
黃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0,000元債券壹張,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18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北地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為之,本院僅為提存法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