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 原告
- 楊鳳芬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規定。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原告與被告楊建雄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用。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繼承人楊吳玉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58,291元。準此,爰依前揭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請求原告請求履行協議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遺產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房地 176.31㎡ 1/4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111年3月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2萬1,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333,378元(計算式:121,000×176.31×1/4=5,333,378,元以下四捨五入) 5,333,378元 2 現金 新台幣300萬 1/4 750,000元 總價 6,083,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