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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3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宅(○○○○街00-0號0樓)內父張義島、母張陳秀緞物品全數歸還」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暨訴訟救助狀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開所有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惟原告並未陳報上開物品之明細、項目、數量及交易價額資料(如提出鑑價報告、購入單據,或其他足供本院認定該等物品交易價額之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特定此部分聲明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所陳報之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特定聲明請求返還之物品,並陳報該等物品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且應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臺幣11萬元及返還前開屋內原告物品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板簡字第1106號民事簡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原告就此部分重覆起訴,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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