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上勤
- 被告
- 優泉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木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優泉實業有限公司、李木蘭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優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優泉公司)、李木蘭(下稱其名,與優泉公司合稱被告等2人)經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109至113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優泉公司邀同李木蘭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限自109年4月13日起至112年4月3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105%機動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又被告等2人於109年11月13日再向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1.4%浮動計息,並自110年7月1日按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46%計算,嗣後隨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被告等2人復於109年11月13日向伊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1.4%加0.9%浮動計息,並自110年7月1日按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46%計算,嗣後隨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借款,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計付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各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等2人自111年8月1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借款契約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等2人應連帶給付81萬8,8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判決。
三、被告等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利率、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分行催收紀錄卡、通知函、催告書、電催結果紀錄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72頁)。又被告等2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各節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81萬8,864元,及附表所表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56萬2,759元 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3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7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17萬0,631元 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2.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8萬5,474元 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2.68%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14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