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 原告
-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台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依清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 訴訟代理人
-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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