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台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9,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僅黃台琪1人,上訴人併列黃依清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顯係有誤,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