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宋德仁、黃台琪
- 原告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9,6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僅黃台琪1人,上訴人併列黃依清為被上訴人法定 代理人,顯係有誤,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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