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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聲 請 人
林香莉
相 對 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全字第58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歷審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全字第5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110年度重上字第609號判決駁回,雙方皆未提起上訴。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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