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599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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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董淑卿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鄭育鑫即鑫發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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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不明,債務人鄭育鑫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鑫發企業社之登記址在臺北市大安區,均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