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瓏騰
- 相對人
- 協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書緯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手浩二
- 相對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涂志翔
- 相對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相對人
- 王丕鎮
- 相對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相對人
- 優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曉萍
- 即清算人
- 之5
- 相對人
-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瑛娟
- 相對人
-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君仲
- 相對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相對人
-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莊月霞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許瓏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受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准予免責,且於113年4月1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19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