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瑞東胡修辰謝依庭

上訴人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上訴人
陳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以111年度重簡字第1221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於113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上訴人雖就本件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5月29日送達,經本院調取該卷宗確認無誤。上訴人雖於113年7月2日再次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5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本院卷第53頁至57頁),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46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