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7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亦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瀅珊
- 被告
- 好食圓滿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芷寧
- 被告
- 王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王美霞」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美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