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債 務 人 李彥鋒即鼎晟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盧建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