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9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聲請人
盧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74條第1、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 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瓊花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2日死亡,聲請人盧國良為被繼承人之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聲請核備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瓊花於108年4月12日死亡,聲請人盧國良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為證,堪認為真實。惟查,本院函請新北○○○○○○○○○提供被繼承人之死亡申登資料,經該所檢送被繼承人周瓊花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所載:申請人係盧國良,死亡者姓名係周瓊花,死亡日期係108年4月12日,申請日期係108年4月16日,此有新北○○○○○○○○○113年12月12日新北莊戶字第1135852398號函暨隨函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盧國良於108年4月16日前即已知悉被繼承人周瓊花死亡之消息,當即知悉其得為繼承,然聲請人盧國良卻遲至113年11月7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在卷足憑,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故聲請人盧國良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89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