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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傅紫玲

聲請人
張碧純
相對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6年度全字第301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前向第三人廖進益、曾子育等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金字第121號判決(下稱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0年度金上字第28號判決駁回(下稱二審判決),嗣經高院以110年度金上字第28號上訴駁回裁定確定,相對人已獲勝訴判決確定在案(下合稱另案訴訟)。

㈡相對人為保全另案訴訟之債權,於起訴前向臺北地院聲請對廖進益於新臺幣(下同)7,532萬4,800元之範圍扣押其名下財產,經臺北地院106年度刑全字第15號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下稱另案假扣押裁定),嗣相對人發現廖進益名下之不動產已信託登記予聲請人,遂以相同之原因事實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106年度全字第301號裁定准供擔保後,禁止聲請人於將系爭假處分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又另案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即第三人廖進益、曾子育為另案訴訟之連帶債務人,曾子育於113年7月16日以另案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原因為相對人提存7,532萬4,800元,可見另案假扣押裁定與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原因事實相同,另案訴訟相對人已獲勝訴判決確定在案,是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原因業已消滅,或因情事變更,相對人已無聲請假處分之保護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1、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雖以另案訴訟之連帶債務人即曾子育於113年7月16日以另案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原因為相對人提存7,532萬4,800元,然曾子育並未聲明係為全體債務人之利益提供擔保,而係為自己利益提供反擔保。復依提存法第18條規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於有該條第1至9款所列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是縱另案連帶債務人曾子育已就另案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提存,然其並未擔保另案訴訟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債務,另案訴訟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自無從撤銷,本件亦與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1、4項規定所指假處分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情形有別,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等語。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而所謂假處分之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處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參照)。所謂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係指債權人依假處分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聲請假處分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71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取得另案假扣押裁定、系爭假處分裁定後,以第三人廖進益、曾子育等人為被告向臺北地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迭經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假處分裁定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雖主張另案訴訟之債務人曾子育以另案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原因為相對人提存7,532萬4,800元,並提出臺北地院113年度存字第1750號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3頁),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另案假扣押裁定已撤銷之證據,則無從據為認定相對人依假處分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聲請假處分之權利等情事,自未該當「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要件,且未符合「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規定,聲請人復未提出系爭假處分裁定有何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事實等證據,顯難認系爭假處分裁定有何得撤銷原因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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