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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4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李昌駿
債務人
余嵊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大耀通商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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