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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被告
柏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何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利息欄之「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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