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23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陳瀅珊
- 被告
- 柏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何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利息欄之「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