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02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張菁倫
被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被告
偕碩峸

張雅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聚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廖振宇應與滙聚公司就第㈠項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㈢被告張雅苓、偕碩峸應與滙聚公司就第㈠項、第㈡項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核本件原告聲明第㈠、㈡、㈢之訴訟目的一致,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計為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