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4號
- 上訴人
- 張瑋珊
- 被上訴人
- 江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後,按上訴利益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34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任一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