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6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01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債務人
- 徐祥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祥福於民國108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7,104元(含本金33,732元、利息3,372元)及其中33,732元自民國115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86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32元 徐祥福 民國115年05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32元 徐祥福 民國115年05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