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樺陳囿辰鄧雅心

再審原告
林佳諠
再審被告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再微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終審法院之確定判決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提起再審之訴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雖以異議方式為之,仍應視為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90年度臺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再微字第3號確定判決聲明不服,雖以上訴及抗告之方式為之,依上開說明,仍應視為提起再審之訴,合先敍明。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5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即應以9萬元為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7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