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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債權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珮華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珮華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珮華之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56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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