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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告
卯○○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告
寅○○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八七七號之五、五樓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三五一巷六號三樓
兼訴訟代理人
子○○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十五巷五號
被告
乙○○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十五巷三號
被告
己○○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十五巷一號
被告
丑○○
被告
癸○○
被告
戊○○
被告
林庚○○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八八巷三號
被告
兼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一四巷七號之一
被告
蘇辛○○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五巷三號
黃壬○○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六十巷一弄十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

~B書記官 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