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吳健平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義
- 被告
- 輝利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之約定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