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彭郎
-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人
- 被告德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田奇東 洪重信 被 告 德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二九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許詒抄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二九號四樓之一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六之八號十一樓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五三號三樓之二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三九號十二樓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五三號三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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