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田奇東
- 訴訟代理人
- 洪重信
- 被告
- 德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二九號四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許詒抄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二九號四樓之一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六之八號十一樓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五三號三樓之二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三九號十二樓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五三號三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絲鈺雲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