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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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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即債權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正字第三0四五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正字第三0四五號民事裁定命債務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得提存等值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定有明文。又第一百零二條至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新臺幣參佰萬元等值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因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相當,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侯志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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