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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弘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分別位於「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及其地下一樓」,並非屬本院轄區之內,且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影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B 法 官 林海祥~B 法官 劉元斐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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