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弘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分別位於「台北市○○○路○段十五號及其地下一樓」,並非屬本院轄區之內,且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影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B 法 官 林海祥~B 法官 劉元斐
~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