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康泉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縣土城市○○街十四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 相對人
- 丁○○ 住台北市○○街一四六號四樓
朱 梵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八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連士綱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F0~T40計算書:┌──┬─────────┬────────┬──────────────────┐│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七八、○○○元│由聲請人預納。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四四二元│由聲請人預納三四○元,支出四四二元,││ │ │ │應補郵三四元。 │├──┼─────────┼────────┼──────────────────┤│ ③ │本件程序費用 │ 二○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元,支出二○四元,││ │ │ │應補郵三四元。 │├──┴─────────┼────────┼──────────────────┤│ 合 計 │ 七八、六四六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