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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大春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怡
被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瑞

右當事人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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