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 原告
- 大春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怡
- 被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瑞
右當事人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