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九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九四號
- 原告
- 唯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厚禮
- 被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七○號五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
~B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