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9號
- 聲請人
- 甲○○(即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3 月1 日起延展至民國94年8 月31日止。
程序費用由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故未能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