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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9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1098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即蘇怡羽)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蘇惠泙前於民國93年3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32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6,146,898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9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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